[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管的工作人员执

2011年03月23日12:5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管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罚?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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