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否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011年03月23日13:0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否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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