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只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本
案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信函的原件附卷备查。
第四十六条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只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本
案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时,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信函的原件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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