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外国人如何处罚? 根据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外国人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于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持外国人居留证的人迁出所在市、县,须于迁移前向原居住地的公安局办理迁移登记,到达迁入地后,须于10日内向迁入地公安局办理迁入登记。定居的外国人申请迁移,须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申请准予迁入的证明,凭该证明按前款规定办理迁移登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