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如何保全?

2011年03月23日13:5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如何保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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