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属共同致害人而被害人坚持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如何处

2011年03月23日14:3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不属共同致害人而被害人坚持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在审理刑事公诉案件时,被害人以不是被告人的其他人为共同致害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被害人所起诉的其他人不属共同致害人。对此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不属共同致害人,就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第92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所起诉的其他人是否属共同致害人,不属程序问题,应进入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不能用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在开庭审理后作判决处理。请问对不属共同致害人而被害人坚持要起诉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一是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被告人与其他共同致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的。这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以共同致害人以外的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不属于依法负有偿责任的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第92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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