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一起受贿案,在开庭审理时因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在延期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变更了强制措施。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件虽然延期审理,但诉讼阶段仍在法院,检察机关无权变更强制措施。另一种意见认为,延期审理的案件是将案件退回检查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问哪一种观点正确?
根据来信提供的情况分析,案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法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案件补充侦查完毕。这期间案件并未退回检察机关,仍处于法院审理阶段,只是因检察机关的建议延期审理,但并未终止审理,检察机关也没有撤回起诉。因此,在延期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无权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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