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是什么?

2011年03月23日15:1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02月20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保卫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发出的《关于罪犯在看守所执行刑罚以及监外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在看守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程序:
  凡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罪犯判决前关押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签署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后,应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不当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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