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1987年12月31日以[1987]政联字第14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明确:
下列人员犯罪,由行为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立案侦查。
1.已经办理转业或者退伍手续的县(市)人民武装部的人员;
2.已经办理转业、复员、退伍手续,离开军队营区到地方单位报道途中的人员;
3.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部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1987年12月31日以[1987]政联字第14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明确:
下列人员犯罪,由行为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立案侦查。
1.已经办理转业或者退伍手续的县(市)人民武装部的人员;
2.已经办理转业、复员、退伍手续,离开军队营区到地方单位报道途中的人员;
3.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部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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