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哪些情况?

2011年03月23日15:3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哪些情况?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三)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四)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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