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哪些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应给刑事责任?

2011年03月23日15:4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哪些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行为,应给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正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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