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中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J事案件”的理解、认识不统一,常产生分歧。请问“其他刑事案件”是指哪些案件?
来信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2条第8项规定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作出的。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刑事案件”是指案情轻微,有明确的被告人,不需要进行侦查,人民法院通过调就可以查清案件事实的刑事案件。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伤害案件,如果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由受害人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作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属于这类案件的范围,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它们是:伤害案,抗拒执行判决、裁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遗弃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