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0年1月12日以法办【1990】2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明确: 法庭审判活动,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笔录中的讯问或者询问当事人部分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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