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以公通字[1998]31号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明确: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以公通字[1998]31号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明确: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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