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如何处罚?

2011年03月23日16:0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如何处罚?   根据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局可以限制外国人或者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在上述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局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对违反上述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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