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