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指出:
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指出:
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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