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哪些错案应依照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予以追

2011年03月23日16:3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哪些错案应依照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予以追究?   根据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的规定,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
  (六)违法进行搜查,毁损公私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应当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检察官不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不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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