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2011年03月23日16:4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拘传,拘传持续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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