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11年03月23日16:4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何使用刑罚?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 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 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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