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从事传染病的医病保障、卫生防疫、监管人员玩忽职守

2011年03月23日16:5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从事传染病的医病保障、卫生防疫、监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县对从事传染病的医病保障、卫生防疫、监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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