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或者代理被害人行使哪些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或代理被害人行使以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一)发言陈述案件事实;.(二)出示自己收集的证据;(三)请求法庭传唤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入出庭作证;(四)经审判长允许,、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五)对相关证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发表意见;(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七)驳斥辨方的证据或意见,建议法庭对辩方的证据不予采信;(八)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九)在有充分理由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