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按哪些情况区别办理

2011年03月23日17:0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按哪些情况区别办理?

1998年5月4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按下列情况区别办理: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其他案件的物品价格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直接办理;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虽然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但案情重大有疑难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鉴定的价格事务所。

接到移送委托的价格事务所,比照第八条的规定区别办理。在确定属于直接办理物品价格鉴定后,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办理:

(一)委托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联合移送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三)联合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四)直接办理。

价格事务所移送委托时,要告知有关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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