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男再婚四月即生子,前妻讨精神损失费

2011年03月23日17:1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男再婚四月即生子,前妻讨精神损失费

今年65岁的张某与丈夫谢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刚四个月,谢某与别人的孩子就出生了,得知消息后的张某认为前夫在和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背叛了自己,遂对原离婚判决申请再审。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谢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张某1989年与比自己小12岁的谢某再婚,由于年龄上的差距及性格不同,俩人经常因经济问题及家务琐事生气,张某多次起诉离婚又多次撤诉。2006年12月,谢某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元月做出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离婚仅一个多月,谢某便与二十余岁的女子梁某快速结婚,同年4月,梁某产下一子。在孩子出生证上,显示谢某为孩子的父亲。张某从梁某孩子出生时间上推断谢、梁二人早已有染,遂申请对原离婚判决进行再审,要求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利益,并要求谢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魏都区法院再审认为,谢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子,对张某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张某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谢某辩称孩子不是他的,无证据推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故判决谢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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