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育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

2011年03月23日17:2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育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 1995年9月8日司法部令第40号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赔偿;(一)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 虐待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二)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侮辱被劳动教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劳动教养期满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被劳动教养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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