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哪些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

2011年03月23日17:2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哪些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同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三)劫持人犯的;(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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