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对象

2011年03月23日17:3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对象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7月1日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一)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三)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三)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二)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三)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四)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五)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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