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利继承-律师死亡赔偿金的继承。
具有经济弥补和精神抚慰金性质。只有当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弥补费的赔偿。受害人才干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对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权利主体的确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一般是应依照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范围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时,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限。这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
二、分配比例的确定。
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情况,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置。
如果受害人死亡后,1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仍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分割;
其他地方生活,2对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父母)受害人死后。权利人要求分割的应根据权利人有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收入等情况,本着照顾老弱病残的原则,同时考虑受害人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经获得抚养费,可按《继承法》规定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