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具体含义是什么?
它是对宪法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规定的贯彻。
我国婚姻法贯彻宪法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精神,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仅具体规定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而且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规定,对违反这一原则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为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保证妇女权益不受侵犯,我国婚姻法除了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外,还专门规定了若干对妇女特别保护的条款。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若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措施同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婚姻法贯彻执行宪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从保护儿童的受抚养教育权、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父母离婚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儿童的财产权益等方面对儿童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婚姻法具体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遗弃和溺死女婴、拐卖儿童、侵犯儿童受教育权、对独生子女重养不重教、因种种原因歧视和虐待子女等,凡此种种,都不利于儿童合法权益的实现。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使儿童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抚助和精神安慰是国家或集体无法完全取代的。婚姻法针对现实家庭生活中存在的对老人不赡养、虐待、遗弃、侵犯老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是干涉老人再婚等现象,将保护老人提到了原则的高度,并作出了一系列保护老人在家庭中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