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哪

2011年03月23日18:1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二)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五)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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