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遭疑,继承人不需证清白
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所谓公证遗嘱。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奖励,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有 7 个孩子却把自己的房产份额只留给长女家人有异议法官指出 —
但是刘先生和前妻王女士共生下了四个孩子。离婚后的第二年, 刘先生一生共结了两次婚。第一次婚姻维持的时间较短。刘先生与沈女士登记结婚,又生下了一子二女。这段婚姻一直从 1959 年持续到刘先生 2008 年去世。
刘先生和沈女士购买了一套房产。
刘先生经公证部门操持了公证遗嘱, 2008 年 6 月 30 日。确定其与沈女士系该房产的产权人。刘先生还在遗嘱中指出,上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其长女个人继承。
拒绝刘先生的长女继承房产。一气之下, 2008 年 11 月 6 日刘先生死亡。因刘先生的子女对遗嘱内容有异议。刘先生的长女将其他兄弟姐妹还有亲生母亲告上了法庭。
父亲生前留有经过公证的遗嘱一份, 刘先生的长女称。将上述房产中属于父亲的局部,全部由自己继承。
虽然刘先生的遗嘱进行了公证, 刘先生的其他子女认为。但是公证遗嘱是不真实的公证书多处存在问题,刘先生自己也未去公证处料理公证。
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置。丧葬费剩余数额应为 1.7 万元, 刘先生的其他子女认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富。属于单位弥补家庭成员的应依法分割。
曾向法院申请对该公证遗嘱进行司法鉴定。
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将该房产判归原告和其母亲共同所有。
确定将属于其所有的局部房产指定由其长女继承, 张怀宾法官: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奖励个人财富。被继承人刘先生生前立有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认为料理该公证遗嘱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顺序问题, 虽然刘先生的其他子女对该公证遗嘱存在异议。并且提出对该公证遗嘱进行司法鉴定,但他提出的主张非本案处置范畴,所以法院不予考虑。
未提供证据, 刘先生的其他子女提出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富。其意见法院也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