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1年6月1日以法(研)发[1997]1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发出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指出:
人民法院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少 年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法,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核实 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少年法庭要注意发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作用,争取他们配合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对判决后 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
人民法院审结少年刑事案件后,应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表,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执 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少年管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