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区的袁某因为家庭矛盾自杀身亡,他在自杀前立下了一份遗书,在遗书中说明把自己价值6000元左右邮票赠给同是集邮爱好者的同学温某。然而,在处理袁某的遗产时,他的亲人们却说袁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袁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分,温某不能取得这些邮票。那么,袁某所书遗书是否具有遗嘱的效力?
遗书是否能按遗嘱对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据此,遗书中处分个人的财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1)死者真实意思表示;(2)遗书中有本人签名;(3)遗书中注明了年、月、日;(4)没有其他相反证据。
如果袁某的遗书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就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温某可以继承袁某遗书中处分的邮票。
这是由上海继承律师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y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手机15800502572
电话:086-21-68879992-811传真:086-21-68879993
qq17281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