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哪些情形的工作人员追偿部门或者

2011年03月23日23:1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向有哪些情形的工作人员追偿部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1.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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