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哪些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该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侦察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