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制作那些文书

2011年03月23日23:28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制作那些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16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交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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