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试行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律师可以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以下规定: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人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其辩护律师兼任诉讼代理人,亦可另行委托。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单独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一审、二审的庭审,出示证据,反诘对方,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相同。
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帮助撰写上诉状,提起上诉,参加二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