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如何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1996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奖励举报的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生效后进行。人民检察院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举报中心管理,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