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

2011年03月24日07:3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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