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无过错方何种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11年03月24日07:3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无过错方何种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提出损害赔偿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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