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检察院复查符合哪些标准的可以结案?

2011年03月24日07:3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申诉案件检察院复查符合哪些标准的可以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16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结案:
  (一)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二)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出必要的补充调查。 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及与原案的关系;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原处理情况、原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法律;
  (四)申诉理由、依据及请求;
  (五)复查简要过程、复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六)复查处理意见;
  (七)承办人签名及年、月、日。  刑事申诉案件经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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