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关于包二奶现象

2011年03月24日07:4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包二奶现象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包二奶"现象产生已非一日了,关于包二奶现象的社会评价,本人不多费言辞,因身为律师,现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其构成。

我认为现在社会上这个传统的叫法,实际上包括两种法律上的行为,从包的行为程度上来,一种属于非法同居,一种属于重婚。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包二奶者与二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

包二奶采取秘密的方式包养,不以夫妻名义,属于情妇性质,其行为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严格意义上来讲,非法同居者行为具有违法性。但违反的是婚姻法,法律规定了制裁的方式只有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赔偿请求。如果对方有钱的话,实际上这算不上什么制裁。当事人的行为属非法同居,一则双方自愿,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强奸;二则双方基于感情(姑且不论是否应该),不具有卖淫嫖娼性质,也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能作出行政处罚。那么这种行为如何制裁呢?我认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下,他应该受到道德的遣责,使包二奶者良心上不安,自责,生活在惴惴不安之中,这才是对他最大的惩罚。

包二奶采取公开的方式,公然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行为则构成重婚。对于重婚的行为可以有两种制裁方式,一是离婚时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对犯罪的依法判处,使其承担刑事责任。重婚罪属于公诉案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公安机关得到犯罪线索后,即应立案侦查,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和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冲突,可以“打了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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