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赔“青春损失费”吗?
问:我是一个大龄青年。父母一直为我的婚事操心。今年春节时,经父母撮合,我与某女建立了恋爱关系,5月份订婚。在恋爱期间和订婚时,她和她的父母通过介绍人向我要彩礼。我先后给她家1万多元的钱物。可她仍不满足,拖着不办结婚登记。我一气之下,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她返还钱物。可她不但不予返还,反而说我甩了她,给她造成了名誉损失,竟要我赔偿她“青春损失费”。请问,我需要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答:首先,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可见,你解除婚约并不“违约”。那么,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呢?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借订立婚约之机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应予收缴;(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诱饵玩弄女性的,所赠财物不予返还;(3)对于以恋爱订婚名诈骗财物或借订婚索取财物,应全部返还;(4)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物(包括订婚信物),若属贵重物品或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你与该女之间属上述第3种情形,因此你有权要求返还钱物。
其次,该女向你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毫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但是按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解除婚约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你也无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她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