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到庭的勘验笔录,法庭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24日07: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未到庭的勘验笔录,法庭应如何处理? 1996年3月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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