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讨论修订后的刑法适用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请予解答:李某于1994年9月1日徒刑期满被释放,1997年9月3日又因盗窃被当场抓获,10月1日后被起诉到法院。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李某构成累犯。也有人认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认定李某为累犯。请问哪一种观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据此规定,结合来信中提供的情况分析,犯罪分子是在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三年以后的第二天,即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被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修订前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该犯罪分子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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