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