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明确: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撤销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明确: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起诉决定正确,但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不起诉决定书》中不当的部分,维持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撤销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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