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2011年03月24日08:3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1日以法发[1997]7号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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