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一)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1)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2)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3)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