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0日以法发[1994]30号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关于禁毒的决定》上述的规定,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在犯《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之罪后被司法机关发现并予以审查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罪行是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的,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后自首而没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则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自首的规定。